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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部稽核組織及運作
內部稽核組織之設置 |
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隸屬於董事會,依照公司規模、業務情況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,配置適當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。內部稽核單位並設置主管一人,由董事會任免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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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部稽核之目的 |
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、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和效率,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,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,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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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部稽核單位之職責 |
1. |
持續檢查、評估內部控制制度、風險管理程序及各項管理制度之妥當性、有效性,及營運活動之績效。 |
2. |
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,包括每年應查核之範圍及項目,據以檢查本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,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。 |
3. |
覆核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檢查報告,以作為董事會及經理人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之合理性與有效性,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。 |
4. |
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,應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。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,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,並通知各監察人。 |
5. |
每年度依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之規定格式,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完成下列事項之申報備查作業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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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|
十二月底前申報次一年度之「年度稽核計畫」。 |
(2) |
元月底前申報當年度之「內部稽核人員名冊」及所受訓練資料。 |
(3) |
二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之「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」。 |
(4) |
四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之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」。 |
(5) |
五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之「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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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 |
依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條第4項規定,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、考勤、薪資報酬需提報董事會或由稽核主管簽報董事長核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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